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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实施办法         ★★★ 【字体: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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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实施办法

(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至少由5人组成,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工作的参加者是全院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服务人员。

第五条       复试包括:笔试复试、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外语口试三项。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两门与初试科目名称不同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形式为笔试,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通知:

参加复试的考生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通知书》内容包括该考生在本院系具体参加的复试科目名称、复试形式(笔试、口试),复试时间、地点等;

(2)      填写《选报导师志愿表》:

1. 登陆信息学院网站info.ruc.edu.cn查看“导师介绍”中的导师信息,在“教学管理->硕士生->下载专区”下载《选报导师志愿表》,并填写;

2. 报到时将填写好的《选报导师志愿表》交给教务秘书

(3)       笔试复试:

   由学院复试小组统一命题,学院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所有考生闭卷考试;

(4)       面试:

1.  由学院复试领导小组按专业组成若干个面试小组(其中人为组长);

2.  面试人员以笔录和录音两种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

3.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面试教师通过逐项给分的方式独立给出各自成绩,经面试小组加权平均计算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后,得出面试成绩;

(4)                                    外语口试

由院系领导小组按专业组成若干口试小组,各小组通过抽签决定口试顺序及考题,教师就考题发问,并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口试服务人员以笔录和录音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口试情况,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口试教师通过逐项给分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经口试小组当场加权平均计算,填写口试成绩汇总表后得出外语口试成绩。

(5)       成绩确认与公布

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笔试复试成绩、专业面试成绩、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在复试结束一周内在网上张榜公布。

第七条       复试题目的命制要有利于实现考试功能,有利于给考生提供表现基本能力的机会和条件,有利于使具备继续学习深造潜能潜力的学生脱颖而出。

(1)       笔试科目:

数量经济学:数学规划或数理统计(任选科)

运筹学与控制论:数学规划或数理统计(任选科)

应用数学:数学规划或数理统计(任选科)

基础数学:实变函数、复变函数、泛函分析、近世代数、微分方程

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程序设计(C语言)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理论:系统理论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2)       专业面试和综合素质面试

专业面试测试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学科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和潜在能力为主。

综合素质面试重点测试考生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学习深造所需要的一般素养。

两项面试合并进行,满分为150分。

其中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的综合素质面试采用电脑抽题的方式,考核内容涵盖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编译原理、计算机组成原理、人工智能五门课,满分100分,专业课面试满分50分。

    3)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试水平测试

        外语口试测试考生基本的听说能力,重点检测考生是否基本掌握外语工具。满分5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口语测试30分。

第八条       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由教学管理秘书保存在学院办公室,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不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文件记录一律不得调离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       在网上公布复试成绩后一周内,如考生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查阅原始复试成绩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有教务秘书代为查阅复核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310日生效实行,解释权由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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