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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2)卷二及解析          【字体:
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2)卷二及解析
作者: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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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D.绑架儿童罪
    89.设王某向李某索要财物,没有对李某的儿子下手,而是宴请李某,伺机将李某灌醉,后从李某的公文包中拿走现金5000元,则此行为在下列几项犯罪中有哪种是可以排除的?
A. 抢夺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90.设李某曾借王某1万元,现王某生活窘迫,急用钱,虽向李某多次催要,但李某总以种种借口或理由拒不还债。某日,王某将李某骗到城郊的亲戚家关押起来,声称李某不还钱就不能走,李某只好让家人送1万元给王某。但此时李某已被王某关押了2天2夜,王某的行为在下列几项犯罪中哪种是可以排除的?
A. 抢劫罪     B.非法拘禁罪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A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逼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A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A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A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请回答91--95题。
    91.舒某、刘某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逼供,致使董某死亡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什么罪?
A. 刑讯逼供罪     B.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罪 D.暴力取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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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如果舒某、刘某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以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93.如果舒某、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94.A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如何计算舒某的侦查羁押期限?
A. 只按照前一个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自前一个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新发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
C. 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D.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9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应当如何量刑?
A. 对舒某可以判处比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B.对刘某可以判处比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C.对舒某不得判处比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D.对刘某不得判处比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1998年3月lO日,某市A区个体户刘某将300公斤鸡蛋运往郊外某县出售,途中被该市B区公安分局所设的检查站(B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扣留。检查站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该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准本市鸡蛋外销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作出以每公斤低于市场价2元的价格强制收购刘某300公斤鸡蛋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刘某仍不服,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第96—100题。
    96.刘某若对市人民政府的不准本市鸡蛋外销的规定不服,可否申请复议?
A. 不可以,因为该规定属于指向非特定人与事的抽象行政行为
B.可以,因为该规定是针对特定人与事的具体行政行为
C.可以,刘某可单独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
D.可以,但刘某须在强制收购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 
    97.刘某若起诉,则应向下列哪个法院提起?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A区人民法院或B区人民法院
    98.若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因故去世,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则下列人员中属于刘某近亲属的是:
A. 刘某之妻     B.刘某的父母     C. 刘某之弟     D.刘某的表妹
    99.本案被告是:
A.B区公安分局     B.市公安局     C.B区公安分局检查站     D.B区人民政府
    100.若本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则判决理由不可能是:
A. 显失公正     B.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C.超越职权     D.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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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第一套卷二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犯罪预备。
    [解析]  《刑法》第22条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对于犯罪几个停止阶段的界定,题中王某正在为犯罪做准备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因而是犯罪预备。故A项为正确答案。
    2.[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某甲只对14周岁以后的抢劫行为负责,但我国刑法计算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从生日的第二天才开始计算。所以本题只有15岁时抢劫的4000元应计算在内。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3.[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解析]  陈某从欲行强奸到离开这个过程中的行为符合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放弃犯罪,虽然陈某是在女青年的苦苦哀求下离开的,但此时,陈某是在能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的;(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以陈某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又由于陈某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情况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已构成犯罪,也应排除D。
    4。[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不作为的成立要件。
    [解析]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赡养,属于不作为犯;警察在值勤时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他人行凶杀人,却不制止,属不作为犯;成年人原本对邻家小孩没有照看义务,但由于他带小孩去游泳,他的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他有负责小孩安全的义务,当小孩溺水时,他有义务有能力去抢救而不抢救,也属不作为犯;过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则无法律、职业或其他方面的义务,他的不救助行为只能引起道德谴责,不属于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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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保护管辖。
    [解析]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荷兰人瓦格宁对我国公民张某在我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该犯罪在我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荷兰也有对故意伤害罪的惩处规定,所以符合第8条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此管辖权不是属地管辖权,因犯罪发生在境外;也不是普遍管辖权,因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罪行,如贩毒、恐怖活动等。
    6.[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自首和坦白。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依照这样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7.[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缓刑与累犯。
    [解析]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依照这条规定和刑法原理,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犯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只有A项是正确的答案。
    8.[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转化犯。
    [解析]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依此,A项正确。
    《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依此,B项错误,应以较重的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此,C项正确。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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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牵连犯。
    [解析]  本题中甲是教唆犯,其行为构成牵连犯,所以应选B项。
    10.[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行为,因此绑架罪一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不限于这一目的),但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索取债务的场合应定非法拘禁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1.[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根据2005年2月28 El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因此,只有B项是符合题意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赵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不多仍恶意透支使用的,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12.[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正可适用本条的规定,赵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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