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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3)卷一及解析 | |||||
| 作者: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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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推荐Firefox浏览器,有效阻止病毒和垃圾弹出.[正版免费下载] 94. 根据国际法,对于多国河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沿岸的任一国可以就整条河流的航行制定航行规则 B. 其各段的主权分属各沿岸国 C. 沿岸国军舰可以在河中航行 D.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有航行权 95. 乙是一位来自津巴布韦的留学生欲与其妻离婚。他的妻子是住所在英国的爱尔兰人,两人在南非结婚并一起在中国武汉学习。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涉外离婚的起诉。在认定两人婚姻是否有效时,该法院认为应适用南非法律。对于该南非法律的查明,可以采取的途径包括()。 A. 由当事人提供B. 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C. 我国驻南非使领馆提供D. 由南非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96.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未选择时,人民法院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D. 涉外票据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97. 美国的甲公司是生产汽车润滑油的大型公司,德国的乙公司专营汽车维修养护用品的进出口业务,2003年5月两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采用了CIF贸易术语,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于2003年7月完成装运并发货。9月达到了目的港,乙公司在与甲公司按照买卖合同成交后应在国内寻找买主,于2003年8月与国内批发商丙公司转卖合同,请问:该批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转移给丙公司?() A. 过船舷转移B. 收到货后转移 C. 公司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D. 乙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98. 某一载货轮船,在航行途中遇特大风浪,不幸触礁,船身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而且船舶由于大量进水,随时有沉船的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急令轮船驶向附近的浅滩,同时命令将部分货物抛到海里。船舶在浅滩搁浅后,滞留多日,被一过路货轮发现,拖到附近港口检修。经过检查与核对,在这次事故中,该船遭受了如下损失:(1)因触礁,船舶被撞穿一个大洞;(2)因船舶进水,有50包大米被抛到海里;另有50包大米只有水渍损失,经晒干后,可作为次米出售;另外尚有:50包茶叶被海水浸泡已不能饮用;(3)除了以上货物,该船上还有一台精密仪器,因船舶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致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经专家检验,认为如要修复所需花费将超过该仪器的现有价值;(4)因搁浅而造成的损失。上述损失中,属于单独海损的是()。 A. 因触礁,船舶被撞穿一个大洞B. 被抛到海里的50包大米 C. 被海水浸湿的50包大米D. 因搁浅而造成的损失 99. 中国乐开公司与美国汉姆公司订立了一份从中国出口食品合同,规定2004年6月至11月每月平均交货2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并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6月至8月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9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10月8日才实际装船,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9月30日的提单,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中填写检验日期为10月8日。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批货物拒付货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银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商检证书写明的检验日期与装船日期不符 B. 本案的开证申请人应为汉姆公司 C. 银行拒付没有道理,银行只负表面责任,单证相符就应付款 D. 本案承运人倒签了提单,是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00. 下列属于不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是()。 A. 王五,从事检察官工作3年以来,年度考核依次先后为一年优秀、一年称职、一 年不称职 B. 周能,原为某地区的检察院副检察长,后调往省司法局任副局长 C. 孙右,因培训需要,去欧盟学习6个月 D. 张杨,自愿提出辞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ABC项分别阐述了法与宗教、法与人权、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正确的表述。对于A项,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表述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在宗教作为国教和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了部分司法权。因此A项是正确的。对于B项,这是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的表现,虽然现在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了国际法领域,但改变不了国内法的主要地位。对于C项,道德对人的要求较高,法律倾向于较低的道德义务转为法律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不是只能被动地发挥作用。D项错误。 2.D甲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有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乙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丙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不同。 3.B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宣告了它们的法律权利,即允许它们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合法权利,因此属于法的有选择的指引。 4.C法律规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所谓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的规则;所谓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的规则。由此可见,该法条为义务规则,而且属于命令性规则。AD项不选。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内容的规定的规则。本条规定正是规定了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属于准用性规则,而不是确定性规则。C项当选。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由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的法律规则。本条显然属于强行性规定,B项不选。 5.A洛克认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证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6.A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是社会规范,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B项错误。与法反映了统治阶段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规范正是反映了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因此C项错误。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因此D项错误。只有A项表述正确,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7.A《宪法》第6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8.A《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9.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130条与124条相类似,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以上就是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负责人的任期及连任的宪法规定,即都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条文规定,但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委员等职,并没有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这应当是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殊性质有直接关系的。 10. C《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C项的表述与法条不吻合之处在于法律规定是“未满21周岁”,而选项中则是“未满22周岁”。 11.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于20世纪30年代在江西瑞金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12. A《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13. C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可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此权力,但由于全国人大一年只召开一次,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根据宪法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因此,它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但这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其他军委组成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基于上述分析,ABD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C选举国家副主席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所以C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另请参看《宪法》第67条。 14. A宪法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划分和归纳,该标准一般是宪法具有的一个或者几个属性,采用何种属性,取决于分类的目的。从分类逻辑方法上看,宪法分类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之别,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等分类模式即是二分法,而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模式即是三分法。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布赖斯最早提出的分类方法。按照布赖斯的理论,所谓成文法,又称文书宪法,是指由一种或几种书面文件表现出来的宪法;而不成文宪法,又叫“普通法的宪法”,其宪法规范并不表现为成文宪法之书面文件,而是散见于普通法律、惯例和传统之中。1875年制定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政权关系法》三个单行法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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