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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4)卷三及解析 | |||||
| 作者: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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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推荐Firefox浏览器,有效阻止病毒和垃圾弹出.[正版免费下载] 讼法学一般原理,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若不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提起诉讼,而非上诉,《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7. BCD《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甲、乙、丙三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三个房屋租赁关系彼此是独立的,而不是甲、乙、丙三人共同租赁张某的一间房屋。所以A错误,B正确。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要经当事人同意。所以CD正确。 78. ABCA对,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据此,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B对,《民诉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开审判。”C对,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本题中审限重新计算错误。D错,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直接转为普通程序。所以D项表述错误。 79. ABD《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四)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80. AC《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三、 不定项选择题 81. D《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故小朱的回信的到达日3月20日为承诺生效日,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为3月20日。 82. D《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已满16周岁,并在大学期间为某公司作兼职,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有效。 83. C《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电脑未交付之前,朱某享有任意撤销权,故C正确。 84. D《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朱某无故意,而该合同所附义务是小朱考上重点高中,并不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故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85. D《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该条可知,ABC正确。虽然小朱为善意相对人,但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该赠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故D项错误。 86. BD根据《民通意见》第48条的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87. ACD《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8. B《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89. BC《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90. ABCD《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91. A本题考查的是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此,乙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乙公司的对外负债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92. D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公司法》第12条第1款:“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成立了丙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只需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丙公司承担责任即可。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丙公司因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应由丙公司自己承担。 93. AC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的产生。《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的,而董事长产生和罢免办法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因此AC项正确。 94. ABD本题考查的是注册资本的增加。《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何某打算加入甲公司,并拟入资20万元就会形成注册资本的增加,所以依据上述规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5. BC甲、乙两公司的关系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又称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即D正确,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即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财产,故A对B错,可见乙公司和丙公司不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故C错。 96. A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日期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且不能延长。此外,根据第134条规定,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第147条规定,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97. 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98. AD反诉应与本诉相对应,否则反诉不成立。但反诉虽不成立,如果崔某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则法院可合并审理。 99. AC陈某的儿子与崔某的母亲是另外一个诉的当事人,和陈某与崔某之间的诉讼并无关系,故不能追加为第三人。 100. BD理由同上题。因此不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也不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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