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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4)卷三及解析          【字体:
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4)卷三及解析
作者: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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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49. C本题考查的是仲裁中的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AB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52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需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说法不正确。调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正确。

50. A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有关内容,参见《仲裁法》第58条、第60条。要注意的是C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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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多项选择题

51. CD本题考查的是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题中工程公司和工厂对于水泥的型号约定出现重大误解,应当是可撤销的合同,工程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变更。依此,可知CD为正确答案。

52. AB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吴某是进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所以可以要求于某支付饲料费和医疗费。同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吴某应当将母牛和牛犊归还给于某。

53. AD本题考查监护人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本题中胡晓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杨某顺序靠前的有监护资格的人,而又不能认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人民法院在胡晓君不表示意见的情况下应确定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监护人。

54. ACD本题中原告的诉讼时效为1年,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这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是不一样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专门适用于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其他财产或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而本题中只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导致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所以,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

55. CD《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民通意见》第57条规定:“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56. ABC本题考查的是拾得物的处理。《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此,本题中杜某应归还拾得物。另外,失主作为悬赏广告人应履行其诺言,否则构成违约,杜某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因此ABC为错误的做法。

57. ABC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我国对于一方当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的,这样就给予受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所以选项ABC均是对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正确的答案。同时,我国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不能主动主张撤销合同。

58. AC本题考查的是有关抵押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表明,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可以超过或少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故本题A项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本题中B项某企业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了该房地产的价值,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房屋多次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没有超过该房屋的价值,符合法律的规定。《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据此,本题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59. AC《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题目给定的事实,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应为我国法律。除三类涉外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外,其他涉外合同依约定,无约定的依国际私法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60. ACD本题考查的是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定价格时的行为效力。甲以低于乙指定价格卖出的,应取得乙同意,否则负责补偿差额;而甲以高于乙指定价卖出的,双方无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该收益归乙所有,但甲可要求增加报酬。参见《合同法》第418条。

61. BD本题考查的是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时,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该条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主合同的变更并非一律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加重保证人负担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人在原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内承担责任;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题中,保证人丙没有同意变更还款日期,故仍应在原保证合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故其承担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05年8月5日。故本题A项不正确,D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由于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丙只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故丙对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B项正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由于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可以选择向债务人乙或向保证人丙主张权利,故C项不正确。

62. AC本题考查的是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甲、乙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有定金,甲公司违约并致乙公司财产损失,乙公司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如乙公司选择适用定金,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万元,但乙的损失为4万元,余下3万元损失,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赔偿;如乙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也只能要求甲公司赔偿2万元,另外2万元仍可要求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不能同时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参见《合同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

63. ABCD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A为人身性质的合同,不得强制履行。B、C为特定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或已经转让后,债务人已履行不能。D为履行费用过高,经济上显著不合理的情形。

64. BD本题考查权利质押质权人的权利。《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79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优先购买权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而C项中的优先购买权并无法律依据。

65. ABD见《公司法》第77条、第84条、第89条、第90条、第92条、第94条、第95条。其中C项错误是因为根据第94条召开创立大会应该在办理设立登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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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BD本题考查的是经理的自我交易行为的禁止。《公司法》第11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此,股东大会直接解聘经理是不合法的。

第123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本法第57条至第63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依此,经理的自我交易行为也是无效的。故可知B、D项为正确答案。

67. AC见《公司法》第38条、第42条、第51条、第53条。

68. ABD本题考查的是公司设立方式中的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及股东的资格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有五人以上;《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因此本案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因此本案只能通过发起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C选项正确。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发行人须自行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得从社会募集。”

69. ABD《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合伙人通知退伙有一定限制,即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须该合伙人的退伙不致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70. AB《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故A对。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故B对。第186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有提出担保要求的才提供。故C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故D错。

71. AB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这是原告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上诉程序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处分权的行使不是自由随意的,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移送执行制度的存在,说明执行程序并不全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开始。

72. AC乙的财物受到损害,是甲的墙倒引起,在该侵权法律关系中,甲与乙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甲的墙是丙丁独立施工的,如果甲败诉,那么丙丁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丙丁与甲乙的诉讼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注意:如果是丙、丁施工“过程中”,而没有完工,这时如果造成乙的损失,应当以丙、丁为共同被告)。此题如为单选,只选C,如果为多选,就选AC。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类型的题在考试中常会出现。在考试若遇到此类试题,如果是单选,则应选择最恰当的答案,而如果是多选,则只要该选项没有错误,就应当选。 

73. BD本题考查撤诉的法律后果。撤诉消灭的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达成清偿部分债务的和解协议,并非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根据民法原理,该债务并未全部清偿,因此,杨某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和解协议并非法院生效的裁判,而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诉讼上的体现,不能作为启动执行程序的执行根据。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后,可以对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因而选项BD正确。

74. BC本案当事人应当是小王,老王是法定代理人,因此有权代理小王进行一切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不确定时,应当中止诉讼。

75. ABD《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而A正确。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而选项BD正确。而在法院主持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诉讼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76. AD本题考查是民事诉讼程序。A对B错,《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A错,《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C正确

D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三种裁定可以上诉。根据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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