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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 |||||
| 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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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推荐Firefox浏览器,有效阻止病毒和垃圾弹出.[正版免费下载] 婚,尹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A.王某患上严重的心脏病 B.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01年5月未经尹某同意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C.王某因病丧失生育能力 D. 王某于2001年4月刚生下一个女孩 3.甲与乙于1998年8月结婚,2002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的有:( ) A.甲在2002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2002年6月甲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的工资,2002年7月,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2002年3月,乙的伯父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4万余元 D.甲2001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 婚姻继承编参考答案: 第一章 婚姻法 一、单选题 6.答案:D 解题要点:掌握《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多选题 1.答案:AB 解题要点:掌握《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 2.答案:BD 解题要点:掌握《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 3.答案:AB 解题要点:掌握《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二章 继承法 一、单选题 1.赵凡生前租住单位所有的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摩托车1辆,彩电1台,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 ) A、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保险金 D、存款、摩托车、彩电、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2.甲1993年离家出走,1998年其妻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1999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2000年乙改嫁他人,2001年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后南下,做生意赚了200万元。1998年6月,甲和丙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生子丁。2001年甲因病去世,则甲留下的200万元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 ( ) A.乙 B.丙 C.丁 D.以上都是 二、多选题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D.虐待被继承人 5.关于胎儿的继承权,说法正确的是:( ) A.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B. 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C. 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的,胎儿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D. 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除 三、任选题 余艺与齐华于1960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便于生活,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1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 1、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 )。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余明 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 D、余涛、余萍 2、余艺死后,其遗嘱继承人为( )。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 C、余涛 D、余涛、余萍、余明 3、余艺的遗产,应适用( )。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 D、代位继承 4、24万元存款中,余涛应分得遗产( )。 A、16万元 B、12万元 C、10万元 D、6万元 第二章 继承法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B 解题要点:需要掌握抚恤金与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原则上,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伤残抚恤金则属于遗产。指定了本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2.答案:C 解题要点:主要应当认识到甲与丙没有产生婚姻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丙无权继承财产。 二、多选题 1.答案:AC 解题要点:掌握《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 5.答案:ABD 解题要点:掌握《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任选题 1、答案:D 解题要点:余海已经死亡,所以不能作为继承人,同时余明虽可以代位继承,但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2、答案:C 解题要点:首先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同时存在,而且内容矛盾,所以自书遗嘱无效。故余萍不是遗嘱继承人。同时由于余海先于余艺死亡,所以遗嘱中关于余海的部分无效,所以余海也不是遗嘱继承人。 3、答案:C 解题要点:关于公证遗嘱中关于余涛的部分继续有效,而关于余海的部分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4、答案:B 解题要点:余涛首先取得遗嘱中指定的6万元。剩余的财产18万元,由余涛、余萍及余明三个人均分。故余涛最后得到12万元。 (四)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学校遂决定将奖券分给每位教师,每位教师2张。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事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四)参考答案: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将奖券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 4借贷合同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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