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考研信息中心 | 考研资料下载 | 考研论坛 | 考研专业试题 | 2008考研招生简章 | 考研图书 | 留言板 | 考研图片中心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考研信息网 >> 考研信息中心 >> 资格类考试首页 >> 司法考试 >> 模拟试题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07年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卷四)         ★★★ 【字体:
07年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卷四)
07年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卷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3

本站推荐Firefox浏览器,有效阻止病毒和垃圾弹出[正版免费下载]

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是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10. 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1999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1999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1999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李全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王申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时,如果你是王申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参考答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申,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厂工人,住甲市东区律考路99号

 诉讼代理人:某甲,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全,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无业,住甲市西区法院路88号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因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西区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该法院起诉后,法院理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2、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已订立仲裁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是基于人身伤害侵权性质的赔偿纠纷,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不具备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同时,原仲裁协议只写明"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没有具体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此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

 3、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工厂在北区,因而西区法院无权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区是侵权行为地,而北区完全与本案无关。在南区人民法院与西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有权选择起诉,先受理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西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因此(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仍应移交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申


 1999年5月29日

 代书人:某甲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上一页  [1] [2] 

考研信息网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考研信息网(sanwww.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

必须注明"稿件来源:sanwww.com",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

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3、考研试题、各种考试试题以及考试信息转载于各大bbs论坛,就其真实性本站无法证实,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

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07年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卷三)
    《物权法》2007年司法考试热点分析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